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64號

上訴人即

原告泰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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