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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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5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盧廷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廷政於9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約定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2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996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