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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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雅玲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件:
1、聲請人民國95年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時之主要收入及支出明細?(請應詳細敘明94年、95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明細)成立協商後收入情形有何變化(應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自何時起未清償而毀諾?及繳款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協商時主要收入為久成有公司,且依所附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係久成公司之董事,則屬久成公司之負責人,應詳細敘明投資久成公司之資金若干?資金來源為何?久成有限公司成立後每月營業額若干?聲請人任職久成公司何職務?每月薪資若干?
3、依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尚有擔任欣南文具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應詳實敘明欣南文具行之營業狀況?並釋明為何未將該部分列為聲請人所從事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該文具行於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4、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自69年4月26日起即加保於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有老年一次給付年資24年5月,應詳實敘明在該公司擔任何職?薪資收入若干?每月投保薪資若干?何時離職?是否已請領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
5、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負債之原因為被倒會,如屬實,則聲請人應有互助會債權,應詳細敘明上開債權資料(如互助會會單、被會員或會首倒會、債權金額等),並列明債務人明細。
6、聲請人之配偶94年、95年間及目前之工作狀況及收入,並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各若干,請就協商前之收入狀況及聲請清算前二年之狀況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