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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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801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仍查無上開改造手槍持有人之姓名年籍,而予簽結。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801號案件所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檢視,槍枝欠缺抓子鉤,惟不影響其擊發功能,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無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0年8月18日刑鑑字第1000104723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槍枝無訛。又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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