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7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吟姍 (原名: 林淑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更名戶籍謄本,確認債務人之最新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