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文德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文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文德因贓物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送達回證6份、拘票4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