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游皓羽 被告 賴信平 上列被告賴信平因109年度簡字第74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