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杜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