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司繼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補字第314號聲請人庚○○
己○○戊○○丁○○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
林瑞鳳 聲請人丙○○
甲○○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李靈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