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皓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皓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皓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緩刑宣告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89號裁定撤銷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