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丙○○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丙○○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丙○○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9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無法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民國97年12月25拘票暨98年1月2日拘提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之98年2月9日拘票暨98年2月20日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4日甲○慎葵97執字第18305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張、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於具保後逃匿無誤。
茲檢察官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