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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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林家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表:受刑人林家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7日│99年7月15日│99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284號│年度毒偵字第4010號│年度偵字第3754、120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45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80號│100年度易字第19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4日│100年1月24日│100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45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80號│100年度易字第199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2月20日│100年2月21日│101年1月16日│││日期││││├───┴────┼─────────────┼─────────────┼─────────────┤│備註│一、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一、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三、四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3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3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98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10月│10月│刑1年1月│└────────┴─────────────┴─────────────┴─────────────┘┌────────┬─────────────┬─────────────┬─────────────┐│編號│四│││├────────┼─────────────┼─────────────┼─────────────┤│罪名│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754、120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16日│││││日期││││├───┴────┼─────────────┼─────────────┼─────────────┤│備註│三、四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998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