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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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總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被告 卓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總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