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1號

原告 黃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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