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53號

原告 何瑞俊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被告 林美

何瓊枝

何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同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稱丙類事件,又依同法第70條及第2條規定,遺產分割事件,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何瑞煌 所留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核屬前揭家事事件法所定丙類事件,又系爭遺產中之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現金存款亦主要寄託於高雄市之金融機構分行,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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