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逸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逸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逸翔為高雄市104年第F017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役徵集令所徵集之現役役男,上開徵集令由蔡逸翔自行簽收並於知悉該徵集令之內容後,本應於民國104年9月15日9時30分,至高雄市鳳山區鳳山火車站前廣場報到集合,隨同至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入營報到,入營服役4個月,詎其並無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竟基於避免補充兵現役徵集之犯意,未於上開時、地前往集合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接受徵集。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嫌,辯稱:不是故意不去報到,是因為當時發生車禍,收到兵單之後離入伍還有一段時間,有請母親去辦理緩徵云云。經查,被告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向上開部隊報到之高雄市鳳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高雄市104年第f017梯次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高雄市政府兵役局104年10月5日高市兵役政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4年第f017梯次徵集陸戰隊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以前情置辯,然本次徵集令係由其本人所簽收,另經函查高雄市政府兵役局及鳳山區公所,其分別表示:「 蔡員 於103年11月19日應徵海軍陸戰隊軍事訓練第011梯次及104年2月2日應徵海軍陸戰隊軍事訓練第012梯次,均依徵兵規則第29條提出延期徵集申請,且經核准在案,嗣後再列徵104年4月23日海軍陸戰隊軍事訓練第013梯次,惟蔡員未依規定入營報到,為免該員輕忽服役義務而觸法,爰鳳山區公所欲於次梯再次徵集並提醒役男服役義務,惟104年6月4日即接獲法務部通報蔡員入監,俟渠出監後,鳳山區公所再次列徵104年9月15日海軍陸戰隊軍事訓練第016梯次(應為第017梯次之誤載),但蔡員仍未依規定入營報到,並於入營前及入營後均未有依徵兵規則第29條提出延期徵集申請,亦無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因在學或因刑案申請緩徵之記錄。」、「有關本區83年次役男蔡逸翔涉嫌妨害兵役乙案,經查戶役政資訊系統蔡員於應徵入營日(104年9月15日)之前及之後,並無洽本所辦理緩徵或延期徵集入營相關資料。」,有高雄市政府兵役局105年3月23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鳳山區公所105年3月18日高市○區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為此被告應有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之主觀意圖甚明,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被告確有上開應收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事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漠視人民憲法上之義務,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健全及公平性,危害國防兵役之有效管理,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