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明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詳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經查,受刑人王明和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犯罪,曾由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35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犯罪,曾由本院以
103年度審易字第17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此有卷附103年度審易字第135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709號判決可憑,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王明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02.09.│103.05.05.│103.05.20.│├──────┼──────┼──────┼──────┤│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士林地檢103│士林地檢103││機關年度及案│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號│443、488號│846、927號│846、92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最後││字第956號│字第1356號│字第1356號││││││││├──┼──────┼──────┼──────┤││判決│103.06.25.│103.09.30.│103.09.30.││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易│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字第1745號│字第1356號│字第1356號││││││││├──┼──────┼──────┼──────┤││判決│103.08.20.│103.11.05.│103.1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士林地檢103│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4501號│5361號(編號│5361號(編號││││2至3曾定有期│2至3曾定有期││││徒刑1年)│徒刑1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06.03.│103.06.17.│├──────┼──────┼──────┤│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士林地檢103││機關年度及案│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號│987、1045號│987、104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最後││字第1709號│字第1709號│││││││├──┼──────┼──────┤││判決│103.10.07.│103.10.07.││事實審│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字第1709號│字第1709號│││││││├──┼──────┼──────┤││判決│103.11.07.│103.11.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5454號(編號│5454號(編號│││4至5曾定有期│4至5曾定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