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陳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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