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民字第2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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