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高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 高豬公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之伯父高豬公於民國9年4月5日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91年,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高豬公尚生存,為此聲請對高豬公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死亡宣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1年1月20日,是至101年4月20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期間,本應於101年7月20日前聲請為死亡宣告,但聲請人遲至101年8月22日始遞狀聲請為死亡宣告,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