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債權人 莫麗珍 債權人 葉芷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煜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莫麗珍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莫麗珍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莫麗珍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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