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74號聲請人 葉秋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 許淑華 之最新個人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