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清森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清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1月9日│101年4月15日或16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5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3日│103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5號││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9日│103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334號、│103年度執字第5142號,│││103年度執緝字第125號│刑期自103年9月23日起│││,刑期自103年1月24日│至104年9月22日止│││起至103年9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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