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豪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遺棄屍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豪就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判決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判決種類,對被告不利至有利之判決依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依此,倘就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者,因已無更有利於被告之判決種類,即無上訴利益可言,自不得提起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嘉豪被訴遺棄屍體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為無罪之判決。詎被告分別於106年12月15日聲明上訴狀、12月22日準備狀㈢具狀表示對上開案號判決提起上訴。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就上開案號判決,業經判決無罪,經核並無上訴利益。是被告對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莊昕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