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泊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送達代收人 吳育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海鯨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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