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8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潘禹 丞債務人 宋青霞 債務人潘 文昌
一、債務人宋青霞、 潘文昌 、潘 禹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潘文昌、 潘禹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禹丞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宋青霞、潘文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5,31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禹丞自民國109年03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8,609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宋青霞、潘文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8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青霞、潘│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0,153│文昌、潘禹│2月23日起│3月24日止│一五│││元│丞├──────┼──────┼───────┤││││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3月25日起│6月28日止│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6月29日起││九│├──┼───┼─────┼──────┼──────┼───────┤│002│新臺幣│潘文昌、潘│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18,45│禹丞│2月23日起│3月24日止│一五│││6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3月25日起│6月28日止│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6月29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青霞、潘│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153│文昌、潘禹│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潘文昌、潘│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45│禹丞│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