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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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聲請人 黃巧玲 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99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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