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王美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9,406元│109年2月27日起至│15%│109年2月27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