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於97年1月21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通緝到案,該院認為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而予以羈押在案,惟查,聲請人為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父母雙亡,戶籍地之房屋已不存在,致聲請人無法收到法院之傳票,聲請人並非有意不到庭,目前聲請人居住在未婚夫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四樓,有固定住所,原羈押之處分未考量聲請人上揭情形,爰提出不服之聲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向其戶籍南投縣中寮鄉永平村初中巷25號,及其於警、偵訊時陳述之居所台中市○○區○○路○段○○○號8樓之11等地,為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而經本院通緝在案,業據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2號卷宗,查明無訛,嗣聲請人遭通緝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予以羈押在案,另經調取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1號卷查明屬實,本院既已對其戶籍地,及其所陳述居所地,為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其有逃亡之虞,應可認定,本院前開羈押處分尚無不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