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清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清榮於民國92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93,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85,254元正未給付,其中8,077元為本金;77,1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清榮於民國93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829,117元正未給付,(其中237,832元為本金,591,2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清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4,190元正未給付,其中1,112元為消費款;3,0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戴錦文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5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清榮│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077元││6月16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邱清榮│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7832││6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邱清榮│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12元││6月16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