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35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杜庭宇
杜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杜庭宇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杜坤松、訴外人 鄭淑莉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12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13,769元,約定被告杜庭宇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4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15%)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改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15%)加年率1%計算。若經轉列催收款項,自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1.15%+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詎被告杜庭宇自10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413,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杜坤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
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2紙、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紙、催收/呆帳查詢單4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支付命令、本院民事庭107年5月3日基院華非明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杜坤松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另被告杜庭宇就原告上揭主張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杜庭宇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杜坤松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7年度基簡字第354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6,152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1.15%│自106年8月2日起至│0.115%││││106年12月10日止││106年12月10日止││││││├─────────┼────┤│││││自106年12月11日起│0.215%││││││至107年2月1日止││││├─────────┼───┼─────────┼────┤│││自106年12月11日起│2.15%│自107年2月2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6,00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3│6,153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4│6,152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5│48,69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6│48,69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7│48,69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8│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9│51,69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合計│413,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