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郝婉喬 即 郝慧美 上列抗告人因108年度聲字第145號提存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
8年6月27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雖以其先前為修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受損之門鎖,已花費1,150元等語,而主張將本件抗告裁判費轉付該修繕費,然即便抗告人所稱其已支付1,150元修繕費為真,本件提存異議之抗告與強制執行程序中之修繕費亦屬二事,要無相互抵銷之理,抗告人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據。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