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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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關於犯罪時間「107年9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9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關於犯罪時間「107年9月12日」誤載為「107年9月13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