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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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翁「盈楹」或翁「秀枝」,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