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祐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127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63號)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祐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某時許,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住處附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本案審理中之107年3月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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