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睿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睿先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民國
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睿先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5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05偵10528卷第29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
1支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105毒偵1390卷第94頁、第96頁)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