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未○○代理人午○○相對人卯○○
寅○○子○○丑○○庚○○○申○○丁○戌○○亥○○己○○戊○○ 陳泳霖 甲○○酉○○巳○○辰○○癸○○辛○○壬○○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戌○○、辰○○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陸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癸○○、辛○○及壬○○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泳霖、甲○○、丙○○、乙○○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寅○○、子○○、丑○○、庚○○○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卯○○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第三人 王聰明 負擔3%、相對人卯○○負擔6%、相對人申○○負擔3%、相對人丁○負擔2%、相對人戌○○負擔5%、相對人亥○○負擔9%、相對人己○○負擔10%、相對人戊○○負擔2%、相對人陳泳霖負擔1%、相對人甲○○負擔1%、相對人酉○○負擔11%、相對人巳○○負擔8%、相對人辰○○負擔5%、相對人癸○○、辛○○及壬○○連帶負擔2%、相對人丙○○負擔1%、相對人乙○○負擔1%;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第三人王聰明、相對人卯○○、子○○、庚○○○、寅○○、丑○○、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4號判決關於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戊○○負擔4/10,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各應負擔並賠償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月蓉計算書:
┌──┬─────────┬────────┬──────────────────┐│①│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由聲請人預納。│├──┼─────────┼────────┼──────────────────┤│②│第一審土地複丈費│43,200元│由聲請人預納。│├──┼─────────┼────────┼──────────────────┤│③│第二審裁判費│11,500元│由相對人子○○、丑○○、庚○○○、高│││││裕福預納1,500元,相對人卯○○預納1,5│││││00元,相對人戊○○預納7,000元,第三│││││人王聰明預納1,500元。│├──┼─────────┼────────┼──────────────────┤│④│第二審土地複丈費│9,800元│由相對人戊○○預納。│├──┼─────────┼────────┼──────────────────┤│⑤│第二審證人日旅費│530元│由相對人寅○○、子○○、丑○○、 高吳 │││││寶治預納。│├──┴─────────┼────────┼──────────────────┤│合計│163,149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於第一審確定之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各應負擔之部分如下:││㈠相對人申○○負擔百分之三為:4,240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3%=4,240元。││㈡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二為:2,826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2%=2,826元。││㈢相對人戌○○負擔百分之五為:7,066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5%=7,066元。││㈣相對人亥○○負擔百分之九為:12,719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9%=12,719元。││㈤相對人己○○負擔百分之十為:14,132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10%=14,132元。││㈥相對人陳泳霖負擔百分之一為:1,413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1%=1,413元。││㈦相對人甲○○負擔百分之一為:1,413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1%=1,413元。││㈧相對人酉○○負擔百分之十一為:15,545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11%=15,545元。││㈨相對人巳○○負擔百分之八為:11,306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8%=11,306元。││㈩相對人辰○○負擔百分之五為:7,066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5%=7,066元。││相對人癸○○、辛○○及壬○○連帶負擔百分之二為:2,826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2%=2,826元。││相對人丙○○負擔百分之一為:1,413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1%=1,413元。││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一為:1,413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1%=1,413元。││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為:42,396元。││即(98,119元+43,200元)元×30%=42,396元。││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而當事人各應負擔之部分如下:││㈠相對人戊○○負擔十分之四為:14,950元。││即(15,545元+11,500元+9,800元+530元)×4/10=14,950元。││㈡餘由聲請人負擔為:22,425元。││即(15,545元+11,500元+9,800元+530元)-14,950元=22,425元。││三、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下:││㈠相對人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40元。││㈡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26元。││㈢相對人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66元。││㈣相對人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719元。││㈤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132元。││㈥相對人陳泳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13元。││㈦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13元。││㈧相對人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545元。││㈨相對人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306元。││㈩相對人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66元。││相對人癸○○、辛○○及壬○○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26元。││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13元。││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13元。││四、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下:││㈠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戊○○之訴訟費用額為1,850元。││即相對人戊○○預納之訴訟費用(7,000元+9,800元)-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4,950元=1,850元。││㈡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卯○○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㈢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寅○○、子○○、丑○○、庚○○○之訴訟費用額為2,030元。││即1,500元+530元=2,030元。││㈣聲請人應賠償第三人王聰明之訴訟費用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