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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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 湯秉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被告 湯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湯秉宏將其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保險公司)美意年年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鍾愛 一生313(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被告湯家豪,致原告無法就上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聲請強制執行,因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衡以美意年年終身壽險、鍾愛一生313截至民國111年7月25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分別約新臺幣(下同)274,872元、689,000元,有國泰保險公司111年9月2日陳報㈠狀可佐,則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即為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本院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3,872元(計算式:274,872元+689,000元=96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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