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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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法定代理人 孫嘉惠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東柏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卉蓁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姵璇 律師
陳冠州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龍水 被上訴人 許利嘉 訴訟代理人李龍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九號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李龍水前於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任內職權之行使是否合法,而李龍水業已對該家長會提起確認選舉無效之民事訴訟,並請求確認該家長會罷免李龍水會長職務之決議及選任新任會長之決議無效,由本院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審理中,本院認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應以上開確認選舉無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均表示對於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67頁),爰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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