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一: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8人×10份×34元-1,000元=1,72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履行協商內容?若已毀諾,則請說明還款狀況,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共還款幾期?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每月遭保證債務債權人扣薪金額為何?另應具體就扣薪後「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四)釋明擔任他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數額為何?主債務人現有無積欠債務?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及麥當勞之在職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中膳食費、交通費、稅賦(機車牌照稅等)、通訊費及每年勞、健保費用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並就其中97年度所得稅部分應釋明繳納稅額究為4,636元亦或3,719元。
(七)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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