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劉建銘
訴訟代理人 江慧情
原告與被告 陳詩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壹仟元
,尚需補繳捌佰捌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本件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
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