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廣 (兼 王德昌 之繼承人)、 張純端 (兼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文傑 (即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文芸 (即王德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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