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臺│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期│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施用│有期徒刑3│98年4│98年度毒偵第│本院98年│98年6月│同前│98年6月││第二│月,如易科│月1日│2650號│度簡字第│8日││29日││級毒│罰金,以新│採尿前││4472號│││││品│臺幣1000元│96小時││││││││折算1日。│內某時││││││├──┼─────┼───┼──────┼────┼────┼──┼────┤│持有│有期徒刑4│98年4│98年度偵字第│本院98年│98年6月│同前│98年7月││第一│月,如易科│月1日│14950號│度簡字第│18日││6日││級毒│罰金,以新│││4832號│││││品│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