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5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萬貳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林義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