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1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2810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民國99年3月4日執行完畢」,應補充為「於98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9年3月4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