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18號原告戊○○
丙○○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遺囑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返還被繼承人 龔正 生前所持有之「中台福座骨灰罈塔位使用權憑證」650張等,而龔正生前所持有之中台福座骨灰罈塔位,目前整批出售之成交單價約略介於新台幣(下同)12,000元至15,000元之間,有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民國99年8月19日財百福字第099081901號函在卷可憑,另 龔正之 乾女兒 劉美蓉 到庭稱當時單價約為8,000元(見本院99年度家全字第25號假處分案件99年7月28日訊問筆錄)。原告雖主張該憑證係龔正生前以每張1,000元,向第三人 賴及常 (現名 賴泳潭 )投資購買,惟業據證人賴泳潭到庭結證稱並無計算價錢等語(見99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之主張,應無可取。本院認上開使用憑證之單價,至少為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200,000元(6508,000=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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