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培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培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培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2日109年7月23日109年4月12日下午4時28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34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62、238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356號109年度簡字第2475號109年度簡字第2720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9月28日109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9月18日110年5月12日110年1月8日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61號(已執畢)臺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207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61號(已執畢)編號3至5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1、3至8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3至8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12日晚間9時16分許109年8月2日109年6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62、23897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62、2389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5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20號109年度簡字第272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10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3日110年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110年2月17日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61號(已執畢)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61號(已執畢)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61號(已執畢)編號3至5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3至5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1、3至8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3日109年9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士簡字第82號110年度簡字第1081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9日110年6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7月6日110年7月27日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34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41號編號1、3至8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