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德洲
陳詩宜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李阿曉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王天暖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李阿曉、 李金錫李金興李金璨李金優李金澤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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