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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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昱銓住○○市○區○○路○段000號五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淑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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