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上訴人黃昱銓住○○市○區○○路○段000號五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淑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