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群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臺北縣林口鄉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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